我们于所习学术应列举所拟最先讨论的主题。这些包括各家哲学诸原理以及前人所未省察到的任何观点。凡愿解惑的人宜先好好地怀疑;由怀疑而发为思考,这引向问题的解答。人们若不见有“结”,也无从进而解
那“结”。但思想的困难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在思想上感到不通,就象被锁鍊缚住了;捆结着的思想,也象缚住了的人,难再前进。
所以我们应将疑难预为估量;因为慾作研究而不先提出疑难,正象要想旅行而不知向何
去的人一样。若不先作说明,各人也无从揣测自己能否在一定时间内找得所寻求的解答;问题的究竟虽则对先已研究过的人是清楚的,对于起疑的人则并不清楚。又,对于一个事例,已得闻两方面论辩的人当然就较善于辩别其是非。
第一个问题曾在我们的“导论”中有所涉及。这是——
(一)原因的探索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二)这样一门学术只要研究本
的第一原理抑或也该研究人们所凭依为论理基础的其它原理(例如可否同时承认而又否定同一事物以及其它类此诸通则);(三)如果这门学术专研本
,是否所有本
可由一门学术来总括或需数门共商;若为数门,则各门是否相关极密,而其中是否有的就该称为智慧,其它的则给予别的名称。(四)这也是必须讨论的一题——是否只有可感觉本
才算实际存在,或另有其它与之一同存在;而其它这些〈非感觉本
〉只有一类,抑有数类,如相信通式与数学对象的人所揣想者,在可感觉事物与这些本
之间还有本
。
对于上述这问题,又必须详察,(五)是否我们的研究限于本
,或亦旁及本
的主要属
。还有“相同”与“有别”,“相似”与“不相似”“对反”,以及“先于”〈先天〉与“后于”〈后天〉和其它——辩证家们以通俗前提作辩论开始时,常试为查考的这些名词——这将是谁的业务对于这些悉予详察?又,我们必须讨论这些名词的主要属
,不仅要问它们各是些什么,更须查询每一事物是否必有一个“对成”。
又,(六)事物的原理与要素就是科属抑为其部分,即事物所由组成而亦可析出的各个部分;若为科属,则是否应为每一个别事物所归隶的最高科属,例如“动物”或“人”,亦即以离品种愈远而统属愈广之级类为原理。(七)我们更必须研究而且讨论在物质之外,是否别有“由己”因果,而且这类因果是否只有一种,或可有多种;又在综合实
以外是否另有事物(我所谓综合实
就指物质连同其物质为之表明的事物),或是在某些情况中,综合实
以外可以另有事物,而在另一些情况中就没有,而这些情况又究属如何。又,(八)
我们请问原理在定义上和在底层上其为数或为类是否有定限;(九)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之原理是否相同;这些原理是两不灭坏,或是可灭坏事物的原理也是可灭坏的。又(十)最难决最迷惑的问题:“元一”与“实是”是否并无分别,正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及柏拉图所主张,确为现存事物的本
;抑或这些并非事物之本
,而恩培多克勒所说的“友”,又或另一些人说的“火”,又一些人说的“
”与“气”才是事物的底层?又,(十一)我们请问第一原理是普遍
的,抑有类于个别事物,以及(十二)它们是“潜能”抑为“实现”,还有它们的所谓潜能与实现是对动变来说的呢,抑另有含义;这些问题也将显示许多迷惑。又(十三)“数”与“线”与“点”与“面”是否具有本
的含义?若为本
,它们又是否结合于可感觉事物之中,抑与之分离?关于上述各端不仅难得真实的结论,即慾将所有疑难一一明白列敍也不很容易。
(一)我们最先提到的问题是研究所有各项原因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如果各项原理并非对成,怎能由一门学术来认取各项原理?
还有许多事物,它们并不全备四因。一个动变原理或
善原理怎能应用于不变事物?每一事物,如其自身或其自
是善的,则自己就是一个终极,而成为其它事物所由生成而存在的原因;为了某一终极或宗旨,这就将有所作为;有所作为方可见其动变;这样,在不变的或具有本善的事物上,动变无可作为,动变原理也不能应用。所以,数学绝不应用这一类原因来作证明,也没有人用——“因为这个较善或那个较恶”——这样一类理由来解答数学问题;实际上没有人在数学中提到这类问题。为此之故,诡辩派,如亚里斯底浦,常常讥讽数学,他认为以艺术而论,卑微莫如木工与鞋匠,犹必以“做得好”或“做得坏”为其比,可是数学家就不知道宇宙内何物为善,何物为恶。
但,各类原因若须有几门学术,一类原因归于一门学术,则我们将试问那一门最是我们所当研求,或那一门的学者最为高尚?同一事物可以全备诸因,例如一幢房屋,其动因为建筑术或建筑师,其极因是房屋所实现的作用,其物因是土与石,其本因是房屋的定义。从我们以前对于这问题的讨论来判断,四因都可以称为智慧的学术。至于其中最高尚最具权威的,应推极因与善因之学,终极与本善具有慧
,——
万物同归于终极而复于本善,其它学术只是它的婢女,必须为之附从而不能与相违忤。但照先前关于本
的讨论则事物之怎是为最可知的原理,而式因便应最接近于知慧。因为人们可以从许多方面认知同一个事物,凡是以事物的“如此如此”而认取一事物的人,较之以其“不如此不如此”而认取事物者,其为认识宜较充分;以事物之如此如此来认取事物的一类人,又须有所分别,凡获知事物之“怎是”者于认识事物最为充分,至于那些凭量,或质,或自然所加或所受于此事物之其它事项来认取事物的人不会有最充分的认识。
又,于一切其它诸例,我们意为对于每一事物,即便这是可得为之证明的事物,也必须得知其怎是而后才能认识其存在,例如说何谓“使〈长方形〉成方”,答复是,“在〈长方形的〉长短边上求得一个适当中数〈作为正方的边〉”;其它一切情况也相似。我们知道了动变来源也就知道动作与变化及每一动变的发展;而这有异于终极,也相反于终极。那么,这些似乎该得有几门学术来分别研究几类原因。
(二)但说到实证之原理和原因,它们是否属于一门或数门学术原为可争论的问题。我所指实证原理就是大家都据以进行证明的一些通则,例如“每一事物必须肯定或否定”,以及“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以及类此的前提。问题是,实证之……
形而上学第3卷未完,请进入下一小节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