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研究的主题是本
;我们所探讨的正是本
的原理与原因。倘宇宙为一整
〈完物〉,本
就是这整
的第一部分;倘这整
只是各部分的串联,本
便当在序次上为第一,其次为质,继之以量。同时后两者实际上只是本
的秉赋与动变,并非全称实是,——将这些也算作实是,“不白”“不值”之类便也成为实是;至少我们有时也得说“这里是一个不白的”。又,除了本
而外,其它各范畴均不能独立存在。
早期古哲学家也习知本
的原始
;他们所勤求的也正是本
的原理,要素与原因。现代思想家趋向于以普遍〈共相〉作本
(由于他们的研究趋重于抽象,因而凡成为科属的普遍事物,他们就叙为原理与本
);但古代思想家却将个别〈殊分〉事物,如火如土者,列为本
,不把它们的共通物身当作本
。
本
有三类。——可感觉本
支分为二,其一为永恒,其二为可灭坏;(后者为常人所共识,包括动植物在内;)于可灭坏本
,我们必须钻研其要素,无论要素只是一种或是有多种;只一为不动变本
,某些思想家认为这不动变本
可以独立存在,有些又把不动变本
分为两,这两者即通式与数理对象,而另一些思想家考量了这两者,认为只有数理对象是不动变本
。前两类本
为物学主题(因为它们主于动变);但第三类本
,如其原理与另两类不相通,就得属之于另一门学术。
可感觉本
是可变化的。现在假如变化由相反或由间
进行,这就只能由对成而不是可以从任何相非的事物进行(因为声音非白,但声音不能变白),由对成的一端变向另一端,其所为变不是出于那相反两端而是某些底层事物在两端之间进行着变化。
又,变化中有些作用坚持于不变,另一些不自坚持;因此在两项相对作用之外,就应有某些第三事物,即物质。
现在,因为变化归于四类,——或为本
〈怎么〉之变;
或为质变,或为量变,或为
变;变于“这个”〈本
〉是单纯的生灭,变于量是增减,变于秉赋〈质〉是改换,变于
所是运动,变化跟这四项从原状态变向对反状态。于是,在变化中的物质必须能为两种状态。物之为“是”原有二义,变化即潜在之“是”物成为实现之“是”物,例如潜在之白
实现为白
;增减之为变,其例相似。所以一事物不仅可以偶然地由非是而成为是,也可说一切事物之出现无不出于所固在,只是它先未实现,仅为潜在而已。这就是阿那萨哥拉之“元一”;若说万物皆合于一,恩培多克勒的混合物与阿克那西曼德与德诺克利特所提的名称其意亦复类此,——这不如说“一切事物都一起潜在而不一起实现”,较为妥当。所以这些思想家似乎已获得某些物质观念。现在,一切可变化事物悉具物质,但不同的事物各具不同的物质;而永恒事物,即凡不生灭而于空间能运动者亦当具有物质,但这只是在空间由一
动向另一
的“运动物质”而不是“可成坏的物质”。
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生成是从那一类“非是”进行的;因为非是有三命意。假如非是有潜在的一式,这还不能说一切事物皆出于潜在,这还该说是“不同的事物出于不同的事物”;说“一切事物全混合在一起”,总难符合实际;事物异于物质,若一切事物皆属同一事物,世上该只有一物,何乃生成无尽理物?既然理
是一,若物质亦为一,则物质当为潜在〈未分化之元一〉,而理
则为之实现〈实现之元一〉。
那么原因与原理有三:定义或通式为一,另一即与定义及通式相应之阙失,两者合为一组对成,第三则为物质。
其次,请注意物质与通式两不创生——这里我意指最后的切身物质与通式。每一变化之事物必原为某些事物所变,而成为某些事物。使之动变的为切身之动变者;被动变者为物质,动变所成为形式。假如不仅是铜创成为圆,而圆也在创成,铜也在创成,则创成过程将无尽已进行;所以这必须有一个终止。
又其次,请注意每一本
是由某些与之名称相应的事物创成为实是。(天然事物与其它事物均列为本
。)事物之创成为实是或由技术〈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机遇或出自发。技术之为动变原理出于被动变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为动变原理则出于事物本身(如人生人),其它的原因则为两者之阙失。
本
之为类有三——物质,其存在的现象为实是之所寄讬,(一切事物不是有机地生长成一
而只是接触于一
者为物质与底层、例如火,肌肉,头。这些均为物质,而最后那切身物质,才是全称本
的物质;)自然本
,〈形式〉那是个别地存在的正常状态,为动变之终点;第三就是由上两者所合成的个
,例如苏格拉底或加里亚。在有些例中,形式本
不能离综会本
而独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术可离房屋而保留外,房屋形式不会独立存在;这些形式也没有生灭;
至于“房屋”或“健康”,或其它一切技术产物在抽象上论其是否存在,那是另种讲法;)只有在自然对象上才有这类独立存在的实例。这样,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种,通式也就有多少种;这并不很错(假如在这地球上诸事物以外别有通式)。事物之为动变原因者当先于后果,但在定义上论则原因与其后果宜属同时。当人是健康时,健康〈之式因〉自必同在;铜球之形状固与铜球同时存在。但我们应检验任何形式在综合事物消逝以后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这样,例如灵魂可以具此
质(并非整个灵魂,而只是其中的理
部分;整个灵魂大约不可能身没而犹然存活)。于是,明显地,至少在这样的立场,诸意式的存在没有必要:人由人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技术制造也相似;医术是健康的式因。
不同事物之原因与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义上,人们以比似之意论普遍
时,就诸理悉而万物皆同于一因。人门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
和关系范畴之原理与要素相异抑或相同;并于每一范畴各作相似的询问。若一切相同,问题会得成为悖解。因为这样关系各项和本
将具有相同要素。而这共通要素又将是什么?作为云谓的其它范畴,与本
之间并没有既共通而又相异的事物;但一要素则应该先于其作为一要素而组成的事物;再者,本
并非关系的要素,关系也不会是本
的要素。又,一切范畴怎能有相同要素?要素与要素组成的事物就不复相同,如β与α就与βα不同。(象实是与元一这类理知事物亦非要素;因为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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