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若干章导言中我们已说明智慧是第一原理的学术,也提出了我们对各家所指第一原理的批评。人们可以这样询问,智慧是一门抑几门学术?事物的诸对反常统一于一门学术,而第一原理并不相对反,若谓智慧只是一门学术,这与此义不符。若不只一门学术,则那些学术可称为智慧?
又,实证原理是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如属之一门则何为必属于此而不属于别门?如为几门,则那几门是实证之学?
又,智慧是否统研一切本
?如非统研一切本
,这就很难说应专研那一本
;若说一门学术可以统研一切,则又该疑问,何以同一门学术能包涵多种主题材料。
又,这是否只研究本
抑并及其属
?若研究可证实的属
各例这就无关乎本
。但两者若分属两门学术,则那一门应为智慧?若以属
之可实证者为智慧,则那讨论基本问题的本
之学又何以素称智慧?
再者,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不应预想为对于“物学”中所论诸因之研究。因为(甲)这不涉及极因。(极因出于善
,归入作用与动变范围;而善之究竟则归到原动者,——
但在不动变事物而论,则并没有这么一个最初使之动变的事物。)(乙)这也难说,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可否泛涉可感觉事物,抑只可专论非感觉事物。若为非感觉事物,这就应是通式或数理对象。现在(子)通式显然并不存在。(若承认通式存在,这就难说数理对象何以不该象其它具有通式之事物一样存在于这世界上。这些思想家将数理对象,安置于通式与可感觉事物之间,作为这世界上的事物与其通式两系列之外之第三系列;但在理想人马与个
人马之外,实际并无第三人与第三马。在另一方面,如不承认他们的想法,则数理之学又将研究什么?那就一定不是这世界上的事物了;因为这类事物都不是数学的对象。)那么(丑)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也不是为了数理对象;因为一切数理对象均不能独立存在。可是,这又并不专研可感觉事物;因为它们是可灭坏的。
大家将会询问到那一门学术讨论数学材料上诸问题。
这不属于物理之学,因为全部物学专门研究具有动静原理诸事物;这也不属于实证之学;因为这一学术所研究的就只是它所实证的那一类知识。这样还得让我们所尚论的哲学来
理这些问题。
大家又可讨论我们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理论;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但,这也该想到我们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
的;
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象,照这道理,学术应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这些,最后将归结于“实是与元一”;因为这些在本
上为各个原理之基始,而涵融着万物;倘“一”与“是”消灭,则万物亦当与之俱灭;因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一”为“是”。但“一与是”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谓于事物之所同,不云谓其所异,凭这样的命意,我们似乎不能拿“一与是”当作科属和原理。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则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单,(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毋宁以品种为原理。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
立异,而由这差异以破坏科属的范围,那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因为事物之能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
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这些与其它类此诸问题是令人迷惑的。
又,我们需要假定有某些
离各个个
的事物,而我们这门学术所研究的正是这些事物?但个别事物为数无尽;事物之
离个
而独立者,或为科属或为品种,而我们这们学术并不研究这些。为什么不可能研究这些问题,这在上面已说明了。在可感觉本
(即这世界中的本
)之外是否需要假设一个可分离的本
,抑或就将可感觉本
看作是智慧所关切的实在事物,这一般是难言的。因为,我们似乎在寻觅另一类本
,而这正是我们的问题所在——是否在事物自身以外另有不属于可感觉事物的独立存在——假如真有这样一些本
相应于可感觉事物,却又是
离它们的,那么这又得询问那些种类的可感觉本
才会有这些相应的本
?何以人们会假设人与马较之其它动物或一般无生物更该有这样相应的本
?另一方面,制造另一系列与可感觉并可灭坏本
相等数目的永恒本
,似乎是无可赞赏的。——但是,若说我们所求的原理不能从实事实物分离开来,那么,还有那一名词较物质为更可称道?可是物质只是潜能而不是实现。较之物质,似乎这宁取形式或形状为更重要的原理;但形式是可灭坏的,那么能得独立自在的永恒本
是全没有的。然而这是悖解的;因为这样的本
与原理殊应实际存在,而且大部分有造诣的思想家所当作实是而一致追索的,恰正是这些;苟无某些永恒常在的独立实是,这宇宙又何以立起秩序?
又,世上倘确有我们现在所求的这样
质的本
和原理,而且这是贯通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的唯一原理,那么问题又得转到何以有些事物落入了永恒原理,另有些落入灭坏原理之中?这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承认世上有两原理,其一应用于灭坏事物,另一则应用于永恒事物,我们亦得有所疑难,这两原理是否均属永恒?如果原理是永恒的,何以属于那可灭坏原理的事物不也成就其永恒?倘原理本非永恒,那么另一原理,〈即不灭坏事物之原理〉何以成其永恒;一则由此而自相矛盾,另一则因彼而自相矛盾,彼此相互矛盾且延展于无尽。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建立“实是与元一”,为最不能变的诸原理,(甲)若每一实是与元一,不指明为一个别事物或一本
,它又何能分离而独立?然而我们所希望于基本而永恒之原理者,正该是这独立
。但,(乙)它们若真各是一“这个”或本
,一切现有事物将悉成本
;因为一切事物既各有所“是”,而有些事物又各成为“一”;可是“一切现有事物悉为本
”这一语是不真实的。(丙)他们说“元一”是第一原理也是本
,而“数”,由元一并由物质产生者,也该是本
,这些讲法其实义又如何?我们怎能设想“二”与其它各数,由若干“一”组合起来后,仍称为“一”〈一个数〉?
在这一点上他们没说什么,实际也是难为说明的。
我们试假设“线”及跟着线来的事物(我意指理想的面)为原理,于是至少这些不是能分离的本
,线只是面的分划,面只是
的层次,(而点只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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