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自由秩序原理第7章 多数统治上一小节]么样的权力以及实施这些权力的方式,而自由主义者却认为,重要的是,即使是即时多数(any temporary majority)的权力也应当受到长期
原则的限制。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讲,多数决策的权威
并非源出于即时多数的意志,而是源出于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
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乃是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的关键观念。对于民主主义者来讲,这个观念意味着多数统治是没有限制的,也是不可限制的。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arbitrary power),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为正当的理由。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民主决策的权威
,立基于它是由一共同
的多数做出的,而此一共同
之所以得以组成,则是因为绝大多数成员所共同持有的某些信念所致;此外,多数必须服从这些共同的原则,即使因暂时利益所趋也不得违反它们。这种观点曾经通过“自然法”(law of nature)和“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等观念而得到表达,但是这些观念早已失去了它们的号召力,而且也与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核心问题不涉。这里的关键仍然在于:正是对这些共同的原则的接受,才使人们组成了共同
。因此,对一些原则的共同接受,乃是一自由社会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人群之所以发展成社会,通常都不是因为他们给自己规定了法律,而是因为他们遵循着同样的行为规则。这意味着多数的权力要受到那些为人们共同接受的原则的限制,而且任何合法的权力都不能凌驾于那些原则之上。显而易见,人们有必要就如何实施某些必须完成的任务达成一致意见,而这种一致意见又应当由多数来决定,这是有道理的;但是,此一多数还必须享有权力以确定其所能做的事情,那就无甚道理了。为什么就不应当存在一些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确定的事情呢?对此我们显然没有理由做简单的否定。对于使用某些强制
权力的必要
,如果未能获得充分的同意,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行使这种权力。如果我们承认少数的权利(rights of mi norities),那么这就意味着多数的权力归根结蒂源出于少数也接受的原则,并受这些原则的限制。
因此,政府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应当得到多数同意的原则,未必就规定了多数在道德上有资格为所慾为。任何多数通过制定一些有利于其成员而歧视他人的规则来赋予其成员以特权的做法,便显然是没有什么道德根据的。民主政制绝不是指无限的政府。民主政府与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一样,都需要对个人自由加以切实的保障。的确,只是到了现代民主政制发展历史的较晚时期,蛊惑民心的大政客才开始论辩说,既然权力现在已然
握在人民的手中,因此也就不再需要对这种权力加以限制了。正是人们主张“在民主政制中权利乃是多数制造之物”的观点之际,亦恰是民主政制变质堕落成暴民政制(demagoguery)之时。
4.如果民主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那么对它的限制就必须根据我们期望它所达成的目的来加以决定。一般而言,民主之所以为正当,其赖以为据的乃是下述三种主要论点,而每种论点都可以被认为是自成一家的论点。第一种论点认为,当数种相互冲突的意见并存且只能有一种意见胜出的时候,又当为了使数种意见中的一种意见胜出而且为了做到这一点甚至有必要采取强力的时候,以点人头的方式(即投票的方式)来确定何种意见得到了更大的支持,要比采取战斗的方式成本更低。民主乃是人类有史以来发现的唯一的和平变革的方法。
第二种论点是历史上最为重要的而且在现今看来依然极为重要的论点,尽管我们已不再能够确信这种观点是否仍将继续有效。这种论点认为,民主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17世纪的一位论者曾经指出,“民主之善在于自由,而自由又孕育勇气和勤奋”。这种观点当然意识到了民主本身还不是自由;因此它只认为民主较之其他形式的政制更能产生自由。就阻止一些个人对另一些个人采取强制而言,这种论点是极有道理的,因为一些个人有权武断地强制他人,不可能有利于多数。但是,保护个人并使其免受多数本身的集
行动之压,则是另一个问题。即使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人论辩说,既然强制
权力在事实上必定为少数人所行使,那么如果赋予少数人的权力能够被那些不得不服从此种权力的人所撤销,这种权力也就不大可能被滥用了。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个人自由的前景在民主政制下要比在其他形式的政制中更佳的话,这也绝不意味着这些前景在民主政制下就是确定无疑的,因为我们知道,在民主政制中,自由的前景还要取决于多数是否将它当作自己的审慎追求的目的。我们甚至还可以说,如果我们仅仅依赖于民主政制的存在来维续自由,那么自由的存续便无甚机会了。
第三种论点指出,民主制度的存在,对于人们普遍了解公共事务具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在我看来,这个观点似乎最强有力。事实可能的确如此,一如人们常常指出的那样,在某种特定的境况中,由一些受过教育的精英执掌的政府要比一个由多数投票产生的政府更加有效,甚至还可能更加公平。然而,此
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比较民主政制与其他政制时,我们不能把任何时期的民众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作为我们分析的根据。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其巨著《民主在美
》(democracy in america)中指出,民主是教育多数的唯一有效的方法。这一点在托克维尔的时代是如此,当今亦然。最为重要的是,民主还是一种形成意见的过程。民主的主要优长,并不在于它是一种进选统治人员的方法,而是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大部分人都积极参与了形成意见的活动,所以有相应数量的人员可供遴选。我们可以承认,民主并未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最为智慧的人士的手中,而且在任何时候,政府的决策若由精英做出,或许能对全
大众更有助益;但是,上述问题的存在,并不能阻碍我们继续信奉民主,因为民主的价值是在动态的过程中而非静态的状况中得到证明的。与自由相同,民主的禆益也只能在长时段中表现出来,尽管在短期中,民主的即时
成就可能不及其他政制的成就那么凸显。
5.政府应当由多数意见加以指导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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