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社会的组织,所依据的原则是治疗而非判断,是错误而非过失,那么民主制度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是否还能存续下去,则无疑是大有疑问的。如果人是自由而平等的,那么他们必须接受的就是判断而非送入医院治疗。
f.d.wormuth
1.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responsibi -lity)实不可分。如果一个自由社会的成员不将“每个个人所
的境况乃源出于其行动”这种现象视为正当,亦不将这种境况作为其行动的后果来接受,那么这个自由的社会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或维续自身。尽管自由所能向个人提供的只是种种机会,而且个人努力的结果还将取决于无数偶然因素的作用,但是它仍将强有力地把行动者的关注点集中在他所能够控制的那些境况上,一如这些境况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由于个人被赋予了利用可能只有他才知道的境况的机会,而且一般而言,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知道他是否业已最好地利用了这些境况,所以当然的预设就是,他的行动的结果决定于他的行动,除非有显见的反证。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这种对个人责任的信念,同对自由的尊重一起,现在已明显地衰落了。责任已变成了一个不为人们所欢迎的概念,亦即一个为经验丰富的演说家或资深作者都不愿使用的术语,其原因是那个反对泛道德化的一代人都很讨厌甚或反对接受这个术语。有关责任的信念还常常引起另一些人的极端憎恨,其原因是这些人一直被告知,是他们所
的种种环境,决定了他们的生活境况,甚至还决定了他们的行动,而这些人对于这些所谓的环境却根本无从控制。然而,对责任的否定,通常来讲却是因恐惧责任所致,而且这样一种恐惧必定还会变成一种对自由的恐惧。毋庸置疑,正是由于创建一个人自己生活的机会还意味着它是一项无止境的艰难使命(人慾实现他的目的,就必须将这种创建生活的机会作为一项戒律而强加于自身),才使许多人对自由感到了惧怕。
2.对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的尊重之所以同时发生了减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种错误的科学解释观所致。早先信奉自由的种种观点,都与那种信奉“意志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will)的信念有着紧密的勾连,但是后者从不具有一精准的含义,而且在晚些时候,其基础似又被现代科学所摧毁。此后,人们愈来愈相信,所有自然现象都无一例外地决定于先行存在的事件(antecedent events)或受制于可为人们所认识的种种规律,而且人本身也应当被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这种认识当然也就导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我们必须认为,人的行动及其心智的作用,必然为种种外部环境所决定。那种支配了19世纪科学的宇宙决定论(universal determinism)的观念,通过上述观点的中介而被适用到人的行动世界,然而恰恰是这种观点,似乎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行动的自生自发
(the spontaneity)。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的是,那种认为人的行动也受制于自然规律以及我们实际上并不知道人的行动是如何为特定环境所决定的(可能也有例外,但却只发生在极罕见的情形中)观点,只不过是一个一般
的假设而已。但是,承认人的心智的功用必须被认定为(至少从原则上讲必须被认定为)要服从一致
规律(uniform laws)的观点,实际上则标示着对个人人格的作用的根本否定,然而,这种个人人格的作用对于自由观念和责任观念来讲却是至关重要的。
晚近数代人的智识发展史,已然向我们提供了诸多例证,说明了这种决定论的世界图式是如何侵损了道德的自由信念和政治的自由信念的基础。当下有许多受过科学教育的人士很可能会同意这样一些科学家的观点,这类科学家在为一般大众撰写文章或书籍时承认,自由“对于科学家的讨论而言,乃一颇为麻烦的概念,而其中的部分原因是它无法使科学家相信真实的世界中的确存在着自由这样的东西”。诚然,在更晚近的一些时候,物理学家以某种较为温和的态度放弃了宇宙决定论的命题。然而,关于世界常规
只具统计意义这个较为晚出的观念,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或者说是否消除了意志自由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仍是一个疑问。因为,在我看来,人们在把握自愿行动和责任的意义方面所存在的种种困难,根本不是他们所具有的那种认为人的行动为因果律所决定的信念的必然结果,而是一种智识上的糊涂所导致的结果,亦即得出的结论并未建立在其前提之上所导致的那种结果。
我以为,宣称意志是自由的观点,与那种否定意志是自由的观点一样,并无什么意义,因为整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虚假的问题,亦即一种语辞之争,而且在这样一种论争中,论辩各方甚至都不知道肯定
的答案抑或是否定
的答案到底有什么意义。我们可以明确无误地指出,那些否定意志自由的人,使“自由”一词完全丧失了它原本具有的通常意义,因为自由一词的通常意义认为,人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而非他人的意志采取行动的;如果那些否定意志自由的人不想做出毫无意义的论述,那么他们就应当给出另外一种定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他们从未给出过这样一个定义。再者,那种认为具有相关意义的或实质
意义的“自由”完全否定了行动必然为某些因素所决定的观念的说法,也可以经由详尽考察而被证明为毫无根据。
如果我们对争论双方根据各自的立场而可能得出的结论加以考察,此一方面的认识混乱就会更加凸显出来。决定论者一般都认为,由于人的行动完全是由自然原因决定的,所以认为他们要对其他人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负有责任就是没有合理根据的;而另一方面,唯意志论者(voluntarists)则主张,由于人具有某种
于因果链之外的力量,所以这种力量就成了责任的承担者,也是赞扬和谴责的确当对象。现在,已无争议的是,就上述争论双方的具
结论而言,唯意志论者较接近正确的答案,而决定论者的观点就很混乱了。然而,这一论争的显见事实是,上述双方的各自结论都背离了他们所宣称的前提。由于人们经常指出,责任的观念事实上立基于一种决定论的观点(a determinist vie……
自由秩序原理第5章 责任与自由未完,请进入下一小节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