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
家教育(state education),仅是一项将人们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为设计:而通过此种教育强加于人们的模型,则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
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师、贵族还是当今社会的多数——感到满意的东西;随着这种
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将渐渐确立起一种控制人们心智的专制,而这也势必会导致确立一种对人身的专制。
约翰·穆勒(j.s.mill)
1.大凡能以极高的代价获得之财富,知识可能是其间的最为重要者,然而那些并不拥有知识的人却时常不能认识到知识的用途。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有效运作,须依赖于知识资源的获得,然而知识的获得,又首先须以掌握一定的技术——其中首要的乃是“阅读”的技术——为前提条件;换言之,人们在能恰当地为自己作出何者对自己有益的判断之前,就必须获致这些技术。尽管我们赞成自由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对于知识传播来说,竞争乃是最强有力的工具之一,而且竞争这种工具通常也能向那些并不拥有知识的人表明知识的价值,但是,毋庸置疑,对知识的运用也可以经由刻意的努力而得到极大的增进。人们的努力之所以常常未被导向有益于他们的同胞,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知(ignorance);当然,我们还有种种其他理由认为,把知识传授给那些没有多大兴趣去寻求知识的人或没有多大兴趣去为获得知识而作出一定牺牲的人,乃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所在。这些理由在儿童的事例中特别具有说服力,而其中的某些论点对成年人也同样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就儿童而言,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个重要的事实当然是,他们并不是那种自由的主张可以完全适用的具有责任能力的个人。尽管在一般意义上讲,把儿童身
方面的和精神方面的福利交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去负责,乃是儿童的最大利益之所在,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父母双
应当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可以按其所愿去对待他们的孩子。社会的其他成员当然也与儿童的福利问题利害攸关。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为他们所养育或照管的儿童提供某种最低程度的教育所依据的理由,显然非常充分。
在当代社会,主张义务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要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有两个方面的理由,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如果我们的同胞与我们共享一定的基础知识和信念,那么我们大家都将面临较少的风险,同时也将从我们的同胞那里获得较多的益
。另一方面,需进一步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实行民主制度的
家中,如果有一部分人为文盲,那么民主就不可能有效地运行,除非这种民主制度在一极小的区域内推行。
此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普通教育(general education)并非只是一个——甚至有可能并不主要是一个——传播知识(communicating knowledge)的问题。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中,人们需要确立一些共同的价值标准(standards of values),而且尽管过多地强调此种必要
有可能会导致非常不自由的后果,但是,倘若没有那些共同的价值标准,那么人们便显然不可能和平共
。在那些久已形成的并由绝大多数本地人组成的社会中,上文所论不可能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其他一些社会中则可能非常重要,对此我们可以举出诸多实例为证,比如大移民时期的美
就可能是一个极佳的例子。似乎可以肯定地说,如果美
没有借公立学校制度(public school system)在其社会中刻意推行那种“美
化”(americanization)的政策,那么美
就不可能成为这样一个有效的“种族大熔炉”(melting pot),同时也很可能会面临种种极为棘手的问题。
然而,所有的教育都必须且应当根据某些明确的价值观念加以指导的事实,却也是公共教育制度(system of public education)会产生真正危险的根源。人们必须承认,就这一点而言,大多数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对于那些由知识传播所能达致的成就有着一种天真幼稚的信赖。他们根据唯理式的自由主义观(rationalistic liberalism),常常主张普通教育并为之提供理由,似乎知识的传播可以解决所有的重要问题,似乎只要将那种受过教育的人多余出来的少许知识传播给大众,就能够实现“对无知的征服”(conquest of ignorance),并且经由这种征服而可以开创一个新对代。然而,我们实在没有多少理由可以相信,一些人所获致的最优知识如果在某个时候能为所有的人都拥有,那么我们就可以实现一个更完美的社会了。知识和无知都是相对的概念;而且我们也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一个社会中受过较多教育的人与受过较少教育的人之间于某个时候所存在的知识上的差异,会对社会的特
产生如此这般的决定
影响。
2.如果我们接受那些主张义务教育的一般
理由,则仍存在着下述重要问题需要考虑: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义务教育?应当为所有的人提供多高程度的义务教育?享受较高程度义务教育的人又应当如何挑选,以及由谁来承担这部分开支?对于那些支付教育费用将是一项沉重负担的家庭来说,教育费用应当由公共资金来支付,这很可能是采用义务教育的必然后果之一。然而,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多高程度的教育应当由公共资金来提供以及以何种方式来提供。诚然,从历史上来看,在推行义务教育之前,政府通常都是通过建立
立学校(state schools)的方式来增加各种教育机会的。使教育发展成义务教育的最早试验——实行于18世纪初期的普鲁士——事实上仅限于政府已建立学校的那些地区。毋庸置疑的是,正是通过此种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加速了教育成为普通教育的进程。众所周知,将普通教育强加给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熟悉这种教育制度及其益
的民族,事实上是很困难的。然而这绝不意味着,现今推行的义务教育甚或由政府资助的普通教育,就应当以政府来建立或管理这些教育机构为必要条件。
一个颇令人费解的事实是:最早的且极具效率的教育制度之——亦即那种将义务教育同政府所提供的大多数教育机构相结合的教育制度——……
自由秩序原理第24章 教育与研究未完,请进入下一小节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