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在废除住房补贴的同时,又根据与住房补贴完全相同的费用削减劳工阶级的税收,那么劳工阶级的经济状况就不致变得更糟;但毋庸置疑,这样做的结果是,劳工阶级宁愿将钱花在其他方面而不花费在住房条件的改善方面,并继续居住在过度拥挤的、设备极差的住房中;一些人之所以这样做,乃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较好的住房条件所具有的裨益,而另一些人之所以如此行事,乃是因为他们在将住房方面的投资同其他的消费途径作比较时低估了其价值。这就是主张发放住房补贴的理由,也是其唯一的理由;我们在这里之所以以一种最为直白的方式提出这个问题,实是因为左翼文献常常是在无视现实的情况下讨论这个问题的。
刘易斯(w.a.lewis)
1.一如我们所知,文明与都市生活紧密关联,不可分割。几乎所有使文明社会与初民社会(primitive society)得以区别的因素,都与我们称之为“城市”(cities)的大规模人口聚集密切相关,而且当我们言及“文雅”(urbanity)、“礼貌”(civility)或“有教养”(politeness)的时候,我们所意指的也是那种城市中的生活方式或行为举止。甚至农村人的现今生活与初民生活之间的大多数差异,也是由城市所提供的一切所致。此外,由于在今天,人们即使生活在乡村也完全有可能享用到城市的丰富产品,所以在高度文明的
家中,这种现象也常常使得乡村的悠闲生活演变成了一种高雅文明生活的理想境界。
然而,城市生活的优势,特别是城市工业的发展所实现的生产力的大幅度的提高(它们可以使一小部分仍旧生活在农村的人口得到优良高质的农具装备并生产出足够多的粮食以供养所有的其他人),却是付出巨大的代价而实现的。城市生活不仅比农村生活更为多产,而且也比后者需要更多的花费。只有那些因生活在城市而使其生产能力得到大幅度增进的人,才有可能在支付城市生活所附加的费用以后获致净收益。伴随城市生活而来的娱乐活动的名目与费用,是如此的繁多和昂贵,以致于在城市中过上
面生活所需的最低收入标准也会远远高于农村地区的收入标准。那种在乡村中仍能为人们所承受的贫困线上的生活,在城市中已极难为人所忍受,而且因贫困而造成的邋蹋贫穷之外在形象也会令其周围的人大为震惊和厌恶。因此我们说,城市既赋予了文明以价值,也已为追求科学和艺术、追求物质享受提供了各种手段,但是与此同时,我们有必要指出,城市也必须对它给这种文明所造成的最为肮脏的
暗面负责。
再者,大量的人口因居住于特别稠密的地区而导致的花费不仅非常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讲这种费用也是公共的,这即是说,这些费用并不一定会或不会自动由那些导致这些花费的人来承担,而可能必须由所有的人来共同承担。从许多方面来看,城市生活的紧密纷繁,使得原有的种种构成简单划分地产权(simple division of property rights)之基础的假说归于无效了。在城市生活的情况下,那种认为地产所有者不管如何
理他的地产都只会影响他自己而不会影响其他人的观点,只能在极为有限的程度上被认为是正确的。经济学家所谓的“相邻效应”(neighborhood effects),即一人因对自己地产的
理或使用而对他人的地产所造成的种种影响,在此具有了重要意义。城市中几乎任何一块地产的用途,事实上都将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此块地产所有者的近邻的所作所为,而且也将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公共的服务——如果没有此种公共的服务,则分立的土地所有者就几乎不可能有效地使用这块土地。
因此,私有财产权或契约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的一般原则,并不能够为城市生活所导致的种种复杂问题提供直截了当的答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在当时不存在拥有强制
权力的权威当局,较大规模的土地单位所具有的较大优势仍有可能促成新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亦即依照某种方式把控制权在下述两者间进行分割,即一方持有决定一有待开发的大区域之
质的优越权(superior rights),另一方则持有决定较小土地单位之用途的次要权(inferior rights),然而后者在前者所决定的框架中)可以自由地决定一些特殊具
的问题。从许多方面来看,当今有组织的市政公司所学习实施的功能,乃与前述优越权持有者所具有的功能相符合。
我们必须承认,就是在不久以前,经济学家还很少关注城市发展中各个不同方面的协调合作问题,此事令人甚感遗憾。尽管一些经济学家也激烈抨击城市住房条件恶劣(大约在五十年前,一份以讽刺著称的德文周刊甚至建议,应当把经济学家界定为一种巡察且丈量工人住房面积并指出住房太小的人!),但是,就都市生活中的那些重要问题而言,他们长期以来则一直效法亚当·斯密,然而斯密对于这些问题所采取的基本上是一种不屑一顾的态度;斯密曾经在其讲演中这样解释说,城市整洁与治安问题,“即是清除街道污物的正确方法与执行法律的问题,它们虽说与预防犯罪的规定或维护城市治安的方法有关,但由于太平常无奇而不能以此种论述方式在本演讲中对它们进行考虑”。
经济学家既然忽略了对这样一个高度重要论题的研究,所以也就没有什么理由报怨说,这个问题仍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事实上,此一研究领域的某些发展,几乎完全是由那些专门
理和解决具
问题的人士促成的,然而关于各方的努力如何得以相互协调这个核心问题,却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如何使个人所有者所具有的知识和技术的有效运用与有关行动“不得损人利己”这样一项原则相符合的问题;在本书的讨论中具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不可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方面,从整
上看,市场在引导城市发展的方面虽不能说完美无暇,但却比人们通常所认识到的要成功得多;而另一方面,大多数致力于改善此种不完善境况的主张——其方法并不是使市场运作得更好,而是要在市场之上强加一个中央指导或管理系统——却极少意识到这种中央管制系统将成就什么结果,甚至也没有追问这种管制系统是否能够达致市场的效力。的确,许多政府由于对那些支配着城市发展的力量根本就没有……
自由秩序原理第22章 住房与城镇规划未完,请进入下一小节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