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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20章 税制与再分配

第2小节
经济类作品

  [续自由秩序原理第20章 税制与再分配上一小节]手段”。但是,人们在当时对这一措施的一般态度仍在a.thiers 的论述中得到了较好的总结,即“比例税制是一项原则,而累进税制却只是一可恶的专断安排”,或如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所持的那种观点,他将累进税制描述为“一种温和的抢劫形式”。

  但是,在累进税制的第一次冲击被击退之后,鼓动实行累进税制的运动却又以一种新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改良者,尽管一般来说都不承认他们具有任何慾求改变收入分配制度的企图,但却一开始就论辩说,全部的税收负担——曾经被认为应由其他因素来决定——应当依“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来分配,以求获致“平等的牺牲”(equality of sacrifice),而依累进税率课收所得税的方法能够最好地达致这个目的。在支持此项措施的众多论点(我们仍能从当今公共财政的教科书中看到这些观点)中,有一种看似最为科学的论点获得了支配地位并被人们广为传播。我们需要对这一论点做一些简要的考察,因为仍有些人相信它为累进税制提供了一种科学上的证明。这个观点的基本要点是,持续xing的消费行为会使边际效用递减。撇开此一论点的抽象xing质不论,或许也正由于此,它在把那些先前被公认为以专断观点为基础的措施说成是具有科学依据从而应当得到尊重的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然而,效用分析(utility analysis)领域本身在现代的发展,却完全摧毁了前述论点的基础。此一论点之所以丧失了解释的效力,部分是因为人们已普遍否弃了那种认为有可能对不同个人的效用进行比较的观点;部分则是因为人们已从根本上开始怀疑边际效用递减的论点是否能够被恰当地适用于对全部收入的分析,这即是说,如果我们将某个人从利用其资源中所获得的各种益chu都视为收入,那么这种边际效用递减的论点是否还具有意义。人们现今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效用乃是一纯粹相对的概念(这就意味着我们只能说,同其他事物相比较,某物具有较大的、相同的或较小的效用,然而仅从某物本身出发,就说它具有某种程度的效用,则毫无意义可言),因此根据这个论点,我们便可以从逻辑上推论说,只有当我们根据某种其他可慾的利益,比如闲暇(或不需费力工作),来表达收入的效用时,我们才能讨论收入的效用问题(以及这一效用递减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根据另一种论辩的要点来进行思考,即依据获得收入的“努力”来说收入效用正在递减,那么我们将会得出荒谬的结论。事实上这意味着,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为诱导同样的边际努力所必需的对额外收入的激励也将增加。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主张累退税制(regressive taxation),而决不是累进税制。然而,循此思路再做进一步的分析已毫无意义。在今天看来,毋庸置疑的是,在税收理论中运用效用分析,全然是一个令人遗憾的错误(它之所以是一种遗憾,乃是因为当时的一些最杰出的经济学家也都犯了这个错误),而且我们如能更快地摆tuo由其所导致的思想混乱,我们就能更好地把握这个问题的实质。

  3.19世纪晚期主张实行累进税制的那些人,一般而言都强调他们的目标只在于达到牺牲的平等,而不在于对收入进行再分配;再者,他们一般也都认为,这一仅旨在达致牺牲的平等的目标,只能证明一种“适中”程度(a moderate degree)的累进税制为正当,而对累进税制的“过度”使用(excessive use)——如在15世纪的佛罗伦萨,累进税率竟达到了百分之五十——则当然应受到谴责。尽管试图为适当的累进税率提供一客观标准的所有努力都已宣告失败,尽管这种累进税制的倡导者并未对其他人的质疑做出回答(这种质疑的观点认为,一旦此项原则被接受,那么人们就根本无从确定出一种明确无争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累进税率的实施就会丧失它原本所依赖的根据),但是我们却仍有必要强调指出,当时的有关讨论完全是在那种设计“适中”的累进税率的范围中展开的,从而亦就完全忽略了这种税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的重要xing。此外,那些主张适中累进税率的人还认为,那种认定累进税率不会维持在前述“适中”限度之内的观点,乃是对主张累进税制的论点的蓄意歪曲,而且也是对民主政府的智慧毫无信任的表现,应当受到谴责。

  正是在当时chu于“社会改革”领先地位的德guo,累进税制的倡导者们首次压倒了反对者,从此累进税制步上了现代发展的征程。1891年,普鲁士采用了累进所得税制,其税率从最初的0.67%上升到了4%。鲁道夫·冯·戈内斯特(rudolf von gneist)这位在“法治guo”运动中令人们大为尊敬的领袖(此一运动至当时已达到顶点),曾在议会中宣称,采取这种累进所得税制的做法,意味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放弃,亦即对“最为神圣的平等原则”的否弃,然而只有这一原则才能防止对财产的侵犯,但是他的呼吁却徒劳无效,并未引起人们的觉悟。由于当时所采取的新方案所涉及的税赋非常低,所以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使任何试图把它作为一个原则问题加以反对的企图变得无甚意义了。

  尽管欧洲大陆的一些其他guo家很快开始步普鲁士之后尘,纷纷采取了累进所得税制,但是此项运动拓展至诸盎格鲁萨克逊等guo却花了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只是到了1910年和1913年,大不列颠和美guo才分别采纳了递进所得税制(graduated income taxes),税率分别达到了在当时令人惊异的数字:8.25%和7%。然而在此后的三十年里,这些数字却又分别激增至97.5%和91%。

  这样,只在一代人的时间内,就实现了几乎所有的累进税制支持者倡导了半个世纪却未能实现的目标。绝对税率(the absolute rates)发生的这种变化,当然彻底改变了这个问题的xing质,使其不仅在程度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xing质上也发生了变化。结果,人们很快就放弃了基于支付能力来证明累进税率为正当的一切努力,而累进税制的支持者们也开始转向诉诸最早对它的那种证明,亦即视其为一种能使收入得到更加公正分配的手段;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理由却是他们长期以来一直避免采用的。渐渐地,人们再度普遍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捍卫对全部税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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