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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20章 税制与再分配

经济类作品

  事物的本质是:其发端总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如果人们对其掉以轻心、不加戒备,则其发展速度将迅速加快,最终将达致一种没有人能够预见的状态。

  贵希阿迪尼(f.guicciardini)(ca.1538)

  1.从许多方面来讲,我都希望能在本书中略去对本章内容的讨论,因为本章所提出的论点直接指向那些为人们所广泛接受的信念,所以它注定会触犯许多人。甚至那些至今关注我的论点甚或认为我的观点在总ti上讲颇有道理的人士,也可能会认为我关于税制(taxation)的观点太过教条、过于极端且不具有可行xing。许多人可能愿意恢复我一直致力于为之辩护的那种自由状态,但却主张以下述做法为条件,即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他们认为是这种自由所导致的)应当通过采取恰当的税收措施而加以纠正。经由累进税制(progressive taxation)进行再分配的做法,渐渐地也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种正当之举。然而,我却不能不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因为故意回避讨论这一问题,在我看来,是不坦诚的。再者,采取回避的做法,还会无视更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这种经由累进税制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做法,不仅是产生不负责任的民主行动的主要根源,而且还涉及到未来社会之整tixing所赖以为基础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尽管一个人慾否弃这个问题中已成为教条的观点,需要做出相当程度的努力,然而一旦这个问题得到明确的阐释,我们便会发现,正是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要比在其他领域更为凸显。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中,人们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对累进税制的原则提出过质疑,也罕有较具新意的讨论;只是到了晚近,才出现了对此一问题的较具批判xing的研究取向。然而,对于整个论题,仍极需给出一更富洞见xing的评论。不无遗憾的是,在本章中我们只能对我们反对累进税制的观点做一简要的概述。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本章中,只关注这样一种累进制——我们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与自由制度不相容——即整个税制的累进安排(progression of taxation as a whole),换言之,在通盘考虑各种税收以后,对较高收入者课以较比例重税(pro-portionally heavy taxation)更多税收的做法。个别税种(individual taxes),特别是所得税,被分成等级,似有很充分的理由——因为这种安排可以对许多间接税种趋于从较低收入者那里课以较高的比例税的负担的做法进行补偿。毋庸置疑,这也是支持累进税制的唯一有效的论辩。然而,这种论辩只适用于作为某一特定税收结构之一部分的特别税种,而不能扩展适用于整个税收制度。在这里,我们将主要讨论累进所得税(a progressive income tax)的各种影响,因为晚近以来,它一直被当作推进整个税收制度更趋累进化的主要手段。对于一特定税收制度内部的不同税种应当以何种恰当的方式进行相互协调的问题,我们将不予考虑。

  我们必须承认,累进税制虽说在今天已成为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但是它却并不是唯一的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手段;然而出于种种原因,我们在这里也不对其他会导向收入再分配的方法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讨论。显而易见,在比例税制(proportional taxation)下,也可能达成相当程度的再分配。这是因为所谓收入再分配,其必要条件无外乎下述二者:一是用一大部分财政收入来提供那些主要有利于某一特定阶级的服务;二是用此收入直接给予这个阶级以补贴。然而,令人颇感疑惑的却是,chu于较低收入等级的人,在何种程度上愿意让税收来降低他们原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以换取免费服务。同样,比例税制这种手段又如何能在实质上改变较高收入群ti间的差异,也是一个极令人难解的问题。当然,比例税制完全可能导致相当一部分收入从整个富有阶级转向整个贫困阶级,然而,它却并不能铲除收入金字塔的顶层,而铲除收入金字塔的顶层则恰恰是累进税制的主要功用所在。对那些比较富裕的人来说,比例税制很可能意味着,尽管他们的全部收入都会根据比例而被课税,但他们所获得的服务方面的差异却是微不足道的。然而,由累进税制所导致的相对收入(relative in-comes)的种种变化,却会对这个富有阶级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累进税制对技术的进步、资源的配置、激励的提供、社会的流动、竞争和投资等方面的种种影响,可以说主要都是通过对这个富有阶级的影响而实现的。不论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仅就现在而言,累进税制无论如何都是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而且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手段,则对收入进行再分配这类政策的范围亦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2.一如许多与此相似的措施那样,累进税制之所以能够获致其在当下的重要xing,乃是一些人在“欺诈手段”(false pretenses)等障眼法下将其蒙混过关的一个结果。先在法guo大革命时期,此后又在1848年革命前夕的社会主义运动期间,累进税制都被明确地宣称为一项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手段,但却遭到人们断然地否弃。“人们应当chu决该计划的草拟者,而不应当枪毙这一方案”,这就是自由主义者turgot 对此类早期的建议所作的愤慨回应。在1830年代,当人们较为普遍地倡导累进税制的主张时,j.r.mcculloch以下述经常被引证的文字表达了他反对这类主张的主要观点,即“一旦你放弃了对所有个人的收入或财产按相同比例课税这一基本原则,你就会一如在航海时丧失方向舵或罗盘而不知所措,你就可能干出种种不公正的和愚蠢的事情”。1848年,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利希·恩格斯曾坦言建议,“高额累进或递进所得税”应是在革命第一阶段以后所采取的诸项措施之一,根据这一税制,“无产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并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guo家手里”。他们将这些措施描述为“对财产权和资产阶级生产条件实行暴力的干涉……即采取这样一些措施……它们在经济上似乎是没有效力和不具根据的,但是在运动进程中它们却会超越自身,必须进一步侵袭旧的社会秩序,成为彻底变革生产方式所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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