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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19章 社会保障

经济类作品

  社会安全网络之说,虽足以摄取命运多舛者之心,但对于我们当中那些能自强自立者而言,公平分享之说才具有真实意义。

   《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

  1.在西方世界,向那些因自身无法控制的情势而蒙受极端贫困或饥谨的人提供某些救济,早已被视作社会的一项职责。自大都市兴起以及人口流动日益增长瓦解了旧有的邻里纽带以来,最初用以满足此类需求的地方xing制度安排便已不敷需用了;而且(如果地方政府的职责不是阻碍人口流动)这些服务的供给也不得不在全guo范围内加以组织,并由专门创设的特殊机构予以提供。我们在当下称之为公共援助或公共救济(public assistance or relief),尽管在各个guo家所具有的形式不尽相同,但却都只是传统上的济贫法(old poor law)适应现代条件的变异而已。工业社会采取此种制度安排的必要xing,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只是从保护那些贫困者避免堕入绝境的角度而言的。

  在提供公共救济的过程中,下述两种情形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社会不可能在一相当长的时间中只向那些无力自我保障的人(按照过去的称谓,他们是“法定贫困者”[deserving poor])提供这种公共救济;二是在一个比较富裕的社会里,现在所给予的救济量一定会多于维持生存和健康的绝对必需量。当然,我们也一定会希望,这种公共援助的可获得xing,能够促使一些人在他们还能够自力维持供给时不去依赖这些本应在紧急境况下才提供的救济。由此看来,唯一合乎逻辑的便是,那些虽说可以主张这种救济的人,但凡chu于尚有能力自我维持供给的境况下,都应当被要求自力维持。有一种观点认为,必须为那些因年迈、失业、疾病等原因而极度需求救济者提供救济,而不论其个人是否能够和是否应当自力维持供给,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种作法一旦被公认为社会的职责,特别是当公共援助的获取已达到了促使个人放弃自我努力的程度,那么,显而易见,我们的逻辑结论就只能是强迫这些人参加保险(否则就不提供救济),以应付生活中常见的各类危险局面。这种作法的合理xing并不在于大众应当被强迫去做符合其个人自身利益的事情,而在于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便会成为社会公众的负担。与此相类似的是,我们要求汽车车主投保汽车对第三者的责任风险,决非是为了考虑汽车车主的利益,而是为了考虑那些可能会因驾车人的疏忽行动而蒙受损害的人的利益。

  最后,一旦guo家要求每个人都加入此前只有一些人加入的社会保险行列,那么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guo家也应当帮助推进适当的机构制度的发展以利其事。由于是guo家的行动加速了相应机构制度的发展(否则它们的发展便会极为缓慢),所以开创和尝试这些新型制度机构的费用,也会像在其他事关公众利益之领域中从事研究或传播知识的费用一样,被认为应由公众或政府来承担。为推进制度的发展而用公共资金提供的援助,就其xing质而言,应当是暂时的,是一种用于帮助推动公共决策认为必要的制度发展的补贴,而且只能用于此类制度的尝试和建构时期,一旦现行制度的发展足以满足新的需求,这种援助就应当终止。

  就此而言,人们完全有理由赞同这种“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的设置,甚至连最坚定的自由倡导者也很可能会接受这种安排。尽管许多人会认为走到这一步是不明智的,但是我们却认为,这种制度xing安排并不会与我们在前文所述的各项自由原则相抵触。上文论及的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也许需要运用某种强制xing措施,但是采取这种强制xing措施的目的,只在于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以预先规定的方式阻止个人采取更大的强制;而主张此一计划的根据,一方面是个人力图保护自己以免受其他人因极端贫困而导致的结果的牵累,另一方面则立基于要求个人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以自力地解决自身需求的愿望。

  2.只是在“社会保障”的主张者由此再跨出一步的时候,才会导致事关要害的问题。甚至在19世纪80年代,亦即德guo实施“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的最初阶段,个人就已不仅被要求加入社会保险以自行抵御一些风险(对于这些风险,如果人们不加入保险,guo家就必须向他们提供救济),而且还被强迫通过政府统一管理的组织去获得这种保护。尽管这种新型组织的想法出自于工人自己的创议而建立的制度——在英guo尤为明显,而且尽管在德guo,这类由工人自己创设的制度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在疾病保险领域——也已发展起来并且被允许继续存在,但是德guo政府还是决定,在所有有必要提供保护的新领域(如对年迈、工伤事故、残疾、孤寡和失业等风险进行保障的领域),都应当采取统一组织的形式:它不仅是所有这些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而且所有那些被保护的人也都必须隶属于这一组织。

  因此,“社会保险”从一开始就不仅意味着强制xing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而且还意味着强制个人加入由guo家控制的统一组织。支持这一决策的主要理由,乃是人们假定这样一种统一的组织具有着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行政便利,也就是说比较经济。这种观点曾一度遭到人们的普遍反对,但现在却已被普遍视作无可争议者。常常有人宣称,这种组织方式是确使所有需要援助者能同时获得充足救济的唯一途径。

  这一论辩的确有一些道理,但绝非定论。就某一特定的时间来讲,由当局所能遴选到的最好的专家们所设计的这种统一组织,确有可能是人们能够创设的最有效能的组织。但是,如果试图使初始的构设成为其后一切发展的出发点,又如果最初负责此一构设的人士可以成为裁断何为必要的变革的唯一仲裁者,那么慾使这种统一组织的效能维持长久而不变,就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有人以为做事的最佳且最经济的方式,可以通过事先的设计永久获致,而毋需通过随时对可用资源的即时xing重估的方式来获得,那一定是大错特错了。一切不受竞争挑战的垄断都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导致低效,这一原则在此一领域,如同在其他领域一样都适用无误。

  诚然,如果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想尽快地实现已经被明确认为是可能的目的,那么,经由审慎思考而对所有用于这一目的的资源加以组织和运用,实可以说是一最佳途径。然而,在社会保障领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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