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种并不明确的一般
幸福须由最高权力来判断并成为其目的,那么对于这种最高权力又当如何施以明确的限制呢?人们是否应当视君王及皇
戚为人民的家长,而不论他们可能变成暴君这样的危险有多大?
g.h.von berg
1.欧洲大陆的大多数
家,在18世纪中叶以前都经历了约两百年的君主专制统治(absolute government),而这种统治无疑摧毁了自由的传统。尽管一些早期的观念由自然法理论家承袭下来并得到了发扬,但是真正促使它们得以复兴的主要动力则来自于英吉利海峡那一边。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伴随着新自由复兴运动的发展,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者所面对的情形,已迥异于美
在同一时期所遇到的情形,亦不同于英
在一百年以前所面对的情形。
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者所面对的这一新的因素,就是由君主专制制度建构起来的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式的行政机构(powerful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machinery),亦即后来成为人民的主要统治者的一大批职业行政人员。这种科层机构(bureaucracy)对人民的福利及需要的关注,远比盎格鲁萨克逊世界的有限政府所能够做的或被期望做的更多。因此,在新自由运动的早期阶段,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者就不得不面对英
及美
只在较晚时期方遇到的那些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在英
和美
是逐渐生发的,故在当时亦不曾有什么机会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讨论和研究。
这场反对专制权力的运动的大目标,从一开始就是要建立法治。不只是那些解释英
制度的学者——其核心人物首推孟德斯鸠(montesquieu)——将法治确认为自由的实质;甚至连卢梭(rousseau)这样的学者也认为(尽管他的思想日后成了一个与此完全不同并与之相反对的传统的主要渊源),“政治学中的大问题,我将之比作几何学上将圆形变为方形这种为不可为的事情,亦即是要发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政制形式(a form of government)”。他所提出的那个使人既恨又喜的概念“公意”(或译“一般意志”,general will),也促使他对法治观念做出了重要的阐述。法律之所以是一般的,不只是在它是所有人的意志的意义上讲的,而且也是在法律目的上讲的:“当我说法律的目的永远是一般的时候,我的意思是指,法律所考虑的永远只是全
的臣民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或某一特定的行为。例如,一项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是它却绝不能指名道姓地将这些特权赋予某些人;法律可以将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可以规定进入各等级的种种资格,但是它却绝不能指名道姓这个人或那个人可以进入某个等级;法律也完全可以确立一种以世袭继承为基础的王朝政制(a royal government with a hereditary succession),但是它却绝不能选定
王或指定一王室家族;一言以蔽之,任何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事务,都不属于立法权力的范围”。
2.因此,1789年法
大革命赢得了普遍的欢迎,套用史家michelet一句令人难忘的话来说,法
大革命实乃是“法律的降临”(ravenement de laloi)。稍后戴雪(a.v.dicey)又指出,“巴士底狱(bastille)乃是权力不受法律控制的显见不争的象征。它被攻陷的事实,则意味着,或者说真正地意味着,早已存在于英
的法治进入了欧洲其他
家”。闻名于世的《法
人权及公民权宣言》(deolaration des droits del’homme et du citoven),不仅要求对个人权利进行保障,而且还主张权力分立原则(这两项主张已构成了任何一部宪法的实质部分),显而易见,其目的乃在于确立严格的法律统治(a strict reign of law)。早期的立宪努力,充满了艰难困苦,所以其间的侧重点亦常常在于如何从学理上阐明法治这一基本观念。
不论这场大革命在多大程度上导源于法治的理想,但它是否真正推进了法治的进程仍属疑问。在法治理想获致胜利的同时,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的理想亦赢得了胜利,而这一事实很快便使前者退至幕后。此外,随着革命的推进,很快又产生了其他一些诉求,然而这些诉求却很难与法治的理想相协调。我们或许可以认为,任何暴力革命都不可能增进对法律的尊重。a.lafavette 可能也曾试图诉诸“法律的统治”来对抗“大棒统治”(reign of the clubs),但是他的这种做法只是一种徒劳而已。“革命精神”的普遍影响,很可能在法
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的言论中得到了最为恰当的表述;portalis在将法
民法典草案呈交给立法机构时指出,“这种热情决意以激烈的手段牺牲一切权利,以达成革命的目标;因此,它不承认任何其他考虑,所承认的只是那种无从界定的且多变不定的
家利益需求至上的观念”。
法
大革命的一些努力,原本旨在增进个人的权利,然而这个目的却流产了,导致这个结果的决定
因素乃是法
大革命所创造的这样一种信念:既然所有的权力最终已被置于人民之手,故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也就变得不再必要了。当时还有些人认为,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然而,事实很快就证明:经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elect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eople),热情期望的乃是行政机构能够彻底地服务于他们的目标,而不太关注应当如何保护个人以对抗行政机构的权力的问题。尽管从许多方面来看,法
大革命是受到美
独立战争的鼓舞而爆发的,但它却从未达致美
革命所实现的主要成就,亦即一部对立法权力施以限制的宪法。再者,从法
大革命一开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就因现代社会主义先驱者所提出的种种新的要求而受到了威胁,这是因为他们要求以事实上的平等(an egalite de fait)取代只是法律上的那种平等(a mereegaliie de dro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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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13章 自由主义与行政:“法治国”未完,请进入下一小节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