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们所被告知的那样,这种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慾为的自由。(因为当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时候,该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种
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举的那些包括对他的人身、他的行动、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的财产的
分,乃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约翰·洛克(john locke)
1.现代的个人自由,大
上只能追溯至17世纪的英
。个人自由最初似是权力斗争的副产品,而不是某个刻意设计的目的的直接结果;而且这种情况很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如此。但是个人自由已存续了足够长的时间,其益
已能为我们所认识。在过去两百多年的岁月中,个人自由的维护和完善渐渐成了英
的支配
理想,而且英
的自由制度和传统也已然成了文明世界的示范。
这并不意味着中世纪的遗产与现代自由毫无关联,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中世纪遗产的重要意义,并不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大。诚然,从许多方面来看,中世纪的人所享有的自由要远远大于当下人士所一般认为的程度。与此同时,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英
人在当时所享有的自由要远远大于欧洲大陆许多其他民族所享有的自由。然而,虽说中世纪的人已然知道许多种自由,当然这是在赋予某些等级或某些人以特权的意义上的自由,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他们对于那种作为人的一般
状况的自由(liberty as a general condition)却知之甚少。从某些方面来讲,当时所盛行的关于法律和秩序的
质及渊源的一般
的观念,阻止了人们以现代的方式提出自由的问题。然而,我们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英
较多地保留了中世纪普遍盛行的有关法律至上(the supermacy of law)的理想——这种理想在其他地方或
家则因君主专制主义(absolutism)的兴起而遭到了摧毁——英
才得以开创自由的现代发展进程。
中世纪提出的“法律至上”观念,作为现代各个方面发展的背景,有着极为深刻的重要意义,尽管这一观念可能只是在中世纪的早期为人们所完全接受;这一观念明确指出,“
家本身并不能创造或制定法律,当然也不能够废除法律或违反法律,因为这种行为意味着对正义本身的否弃,而且这是一种荒谬之举,一种罪恶,一种对唯一能够创造法律的上帝的背叛”。在当时的数个世纪中,人们所公认的一项原则乃是,君王或者任何其他的权力机构只能宣布或发现已经存在的法律,或纠正其间所隐含的对既存法律的种种滥用情况,而绝不可能创制法律。只是在中世纪晚期,经由主观构设而制定新法律——亦即我们所知的立法——的观念才开始渐渐为人们所接受。在英
,议会也渐渐从一个原本主要是发现法律的机构(a law-finding body)发展成了创制法律的机构(a law-creating one)。最后在关于立法权的论战中(论战各方彼此谴责对方行为专断,即不根据已被公认的一般
法律行事),个人自由的目标在不经意的过程中得到了增进。15、16世纪发展起来的具有高度组织
的民族
家(national state),凭借其新获致的权力,首次将立法作为实施那些经过慎密思考的政策的工具加以使用。从表面上看,这种新的立法权在当时有可能把英
导向君主专制政
(absolute monarchy),一如在欧洲大陆其他
家所发生的情况,而这种政
又将摧毁中世纪留存下来的种种自由。然而,从17世纪英
人的斗争中产生出来的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观念,则是一种新的发展,它在当时被用以对付新产生的各种问题。英
早期的学说以及中世纪一些伟大的文献[“大宪章”(magna carta)、大“自由宪章”(the great constitutio libertatis)等等],之所以对于英
的现代自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原因就在于英
人在那场斗争中把它们当作了斗争的武器。
虽说从本书的目的来看,我们无须详考中世纪的学说,但是我们却必须较为详尽地探究在现代初期得以复兴的那些古典思想遗产。这一考察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对17世纪的政治思想产生过重大的影响,而且也是因为古人的那些经验对于今日之世界有着直接的重大意义。
2.尽管古代传统对现代自由理想的影响已属不争之事实,但是其
质却常常被误解。人们经常说,古人并不知道“个人自由”意义上的那种自由。这种说法的确可以适用于古希腊诸邦及某些时期,但却绝不适用于巅
时期的雅典(甚或亦不能适用于晚期的共和罗马);它也可能适用于柏拉图时期的衰败的民主政制,但是对于雅典人的自由民主制来说则否。pericles曾经告诫雅典人,“我们于政制层面所享有的自由,亦扩展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层面,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彼此不能以忌妒的方式去监视对方,也不要对邻里据其意愿而做的事情表示愤怒”;而在远征西西里最具危险的时刻,雅典军队的将军则提醒其士兵说,最为重要的是,他们是在为这样一个
家而战:在这个
家中,他们享有着“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进行生活的毫无拘束的裁量权”。那么“自由
家中最自由的
家”(一如nicias 根据同样的理由对雅典的称谓)的那种自由所具有的主要特征,在希腊人自己的眼中究竟是什么呢?而都铎王朝晚期及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英
人又是如何看待这些特征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伊丽莎白时代借之于古希腊的一术语中见到,但是后来,这个术语却不再为人们所使用了,此即isonomia(“伊索诺米”)。英
人在16世纪末从意大利直接引入了该术语,意指“法律平等适用于各种人等”;稍后翻译livy著作的学者以英语形式isonomy替之,意指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以及行政官员也负有责任的状况。此一意义上的isonomy在17世纪得到……
自由秩序原理第11章 法治的渊源未完,请进入下一小节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