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种政制(regiment)初获批准时,应当采取何种统治方式的问题可能在当时并未得到深切的考虑,人们的智慧及判断力所及的只是由何者来统治的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经验以后,他们才发现此一政制在
作的各个方面都极为不便,以致于他们先前构设的用以救济社会弊端的政制,反而增加了必须加以整治的社会问题。于是他们认识到,如果众人的生活立基于一个人的意志,那么就会致使众人蒙受灾难。这种境况迫使他们开始制定法律;在这些法律的治理下,所有的人都可以预见到他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并且知道违反这些法律所要承担的
罚或刑罚。
richard hooker
家所谓绝对的奴役,就是一个人根本无从确定所要做的事情;在这种境况中,今晚绝不知道明天早晨要做何事,亦即一个人须受制于一切对他下达的命令。
henry bracton
1.我们在本书第一部分各章的讨论中,曾暂时将自由界定为强制(coercion)的不存在。但是毋庸讳言,几乎与自由概念一样,强制也是一个意义颇为含混的概念,而且其意义之所以含混的原因也大
相同:即人们没有把其他人对我们的所作所为与物理环境施于我们的影响明确地区分开来。事实上,英语为我们提供了两个词,可以使我们对其做出必要的界分:一方面,我们可以说我们因环境或情势所迫而做某些事情,但是这不是“强制”,而是“迫使”(compel);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说我们被强制(coerced),那么我们所设定的乃是受人或机构的驱使。
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被强制者根本不做任何选择;如果被强制者真的未做任何选择,那么我们就不应当称他的所作所为是“行动”(acting)。如果我的手为物理力量所引导而画出我的签名,或者我的手指被压而触动了枪的扳机,那么我的这些动作就不能被视为行动。这种使我的身
成为某人的物质工具的暴力,当然与强制本身一样恶劣,从而必须根据同样的理由加以阻止。然而,这种暴力与强制毕竟不同,强制意味着我仍进行了选择,只是我的心智已被迫沦为了他人的工具,因为我所面临的种种替代
选择完全是由他人
纵的,以致于强制者想让我选择的行动,对于我来讲,乃是这些选择中痛苦最少的选择。尽管我是被强制的,但还是我在决定在这种境况下何种选择的弊端最小。
显而易见,强制并不包括人们能够施加于其他人之行动的一切影响。它甚至也不包括所有下述情形,在这些情形中,一个人以那种他知道将损害他人并将使此人改变其意图的方式,采取行动或威胁要采取行动。一个人在街上堵住我的去路从而使我从旁道绕行,一个人从图书馆借去了我想借阅的书籍,甚或一个人用他发出的噪音迫使我离开,这些境况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都不能被称为“强制”。这是因为强制必须同时以下述两种情况为要件:一是要有施加损害的威胁,另一是要有通过这种威胁使他人按强制者的意志采取某种特定行动的意图。
尽管被强制者仍进行选择,但是他所面临的种种替代
选择却是由强制者决定的,因此他只能做出强制者所期望的选择。被强制者并未被完全剥夺对其能力的运用,但是他却被剥夺了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可能
。一个人想要有效地运用其智能及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其条件乃是他必须能够预见到其所
环境的某些具
境况,并且能够坚持一项行动计划。一个人的大多数目的,一般只有通过一连串的具有关联的行动方能实现,而这些行动一方面是被作为一个系统的整
加以协调决定的,另一方面亦是以这样一个假设为基础的,即情势的发展将符合人们对它们的期望。正是由于我们能够预测事态的发展或至少知道这种发展的种种或然
,当然也是仅此而言,我们才能有所成就。尽管物理情势常常是不可预测的,但是它们本身却不会恶意地阻挠我们去实现我们的目的。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如果那些决定我们计划的事实或环境为某人单独控制,那么我们的行动也将同样受到控制。
因此,强制是一种恶,它阻止了一个人充分运用他的思考能力,从而也阻止了他为社会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的贡献。尽管被强制者在任何时候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竭尽努力,但是在强制的境况下,他的行动所必须符合的唯一的综合设计却出于另一个人的心智,而非他自己的意志。
2.在历史上,政治哲学家们讨论较多的乃是权力,而非强制,这是因为政治权力通常都意指强制的权力(power to coerce)。从弥尔顿(john milton)和埃得蒙·伯克(edmund burke)到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和伯克哈特(jacob burckhardt),这些大政治学家无一不认为权力是万恶之首;尽管他们的观点就其所指而言是正确的,但是仅从此一面相讨论权力则是误导的。所恶者,恰恰不是权力本身——即实现一个人愿望的能力;真正的恶者只是强制的权力,亦即一个人通过施加损害的威胁而迫使其他人去实现其意志的权力。某个领导者为了实现某项伟大的事业所运用的权力,并无恶可言,因为在这项伟大的事业中,人们将出于他们自己的意志和为了他们自身的目的而自愿联合起来。人们正是通过这种自愿联合于某种统一领导下的方式,才得以极大地增强了他们所在集
的力量,当然,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部分力量之所在。
扩展我们能力意义上的权力(power)并不腐败,腐败的乃是那种强迫我们的意志服从于其他人的意志的权力,亦即利用我们对抗我们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其他人的目的的权力。在人际关系中,权力与强制的确常常紧密地勾连在一起,而且少数人所拥有的巨大的权力也会使他们有能力强制其他人,除非这种权力为另一种比它更大的权力所制约。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人们关于权力与强制关系的一般认识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强制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权力的必然后果,甚至也不是权力的一般后果。无论是亨利·福特的权力还是原子能委员会(the atomic energycommission)的权力,又无论是救世军统领(the general of the salvatio……
自由秩序原理第9章 强制与国家未完,请进入下一小节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