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
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中外合严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
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
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对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度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
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
营业执照》。
地方
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
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
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
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
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
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
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
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
酒做广告,须经省、亩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
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
、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
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营业执照》。
(五)外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
企业在中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
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的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
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
来中
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
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各类文化讲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七)葯品、类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葯品广告审批表》。
(八)兽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九)农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葯广告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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