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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概论》第二章 联邦立法权

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作品

  

第一节 guo会权力范围

  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1819年)中,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说:“该政府被所有的人都看成是享有具ti列举权力的政府。”根据这一原则,在美guo立宪制度中,固有立法权力说是不成立的,至少在guo内领域是如此。每当提出guo会立法的合宪xing问题时,必须找出该立法与宪法条文中具ti列举权力的某种联系。老实说,这种联系有时是“硬找出来的”,理智一般的人可能看不出来。实际上,从最终结果看,无固有权力说和在形式上遵循列举权力说并不像乍看上去那样关系重大。

  根据我guo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均由各州和人民保留。这是权力分配,即“我guo联邦制”的基本前提。但是授权范围应当如何划定仍是一件未确定的事。

  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1819年)中,最高法院研究了宪法对guo会的授权是否包括建立guo家银行的权力。马歇尔首席大法官承认,宪法中没有明示规定授予guo会这种权力,建立银行通常是各州的特权。然而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八款,guo会有规定和征收税金、借款、管理贸易、宣布和进行战争以及建立和维持武装部队等明示权力。这些兵权和财权不包括建立guo家银行的权力吗?毫无疑问,宪法中没有任何规定禁止guo会制定这样的立法。但是约翰.马歇尔过去曾强调需要一种积极授权。

  马歇尔说:“我们阐述的是一部宪法。”从这一大前提出发,他提出了默示权力学说。一部宪法必须能作广义解释,为政府提供行使这一基本文件中授予的权力所需要的各种手段,当然是在宪法所包含的限制范围内。但是马歇尔并没有完全依赖这种关于宪法xing质的逻辑和实际论证(在《联邦dang人文集》中可找到对这种论证的支持),而是在宪法中找到了关于默示权力的具ti授权。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十八项中的“必要而适当条款”规定,guo会有权“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guo政府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

  马里兰州寻求对guo家银行征税,它的律师辩护说,对“必要而适当条款”应作狭义解释,使之仅限于行使授予权力所必不可少的那些手段。但是约翰·马歇尔认为,“必要而适当”并不一定只意味着必要。我guo的宪法“旨在传诸永世”。

  加上“适当”这个词,把它与“必要”这个词放在一起;把“必要而适当”条款放在第一条第八款guo会权力之中而不是放在第一条第十款对guo会权力的限制中;以及这一条款本身的语言——这一切都导致这样一种结论:宪法中规定的明示权力不应作狭义解释,而应作广义解释,从而实现使这一新的联邦政府正常运转的目的。

  马歇尔本人在“麦克洛克案”中为广义解释联邦立法权提出了准则,这一准则至今仍在我guo法院中引用和使用:“如果目的是合法的,是在宪法范围之内的,则一切适当的手段,凡是明显合乎目的、未被禁止而又符合宪法的文字和精神,都是合乎宪法的。”根据这一原则,建立guo家银行显然是开展联邦政府财政活动的“一个方便、有用而必要的手段”。

  这位首席大法官确实也在他对guo会权力的广义解释中加入了一条限制。在后来称之为放任主义的解释中,马歇尔认为,如果guo会“为实现未委托给政府的目标”而制定立法,法院就有责任宣布该法律违宪,即使guo会的意图是执行授予它的权力。虽然这一原则在20世纪初曾被用来推翻据称侵犯了各州保留权力的立法,但它与宪法不同,没有传诸永世。

第二节 贸易管理权

  一 确立基础

  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规定的guo全在guo内领域中享有的最重要的明示权力是贸易管理权:“guo会有权管理同外guo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对这一条款的最初解释发生在重要案件“吉布森诉奥格登案”(1824年)的审理过程中。纽约州把独家经营航运的执照发给了一方。guo会把在同一shui域经营航运的执照发给了另一方。在解决这一冲突的案件中,哪家权力占上风呢:是州的权力,还是联邦权力?

  鉴于宪法制定者表现出的对结束各州间贸易战的关切,马歇尔首席大法官毫不费力地把航运纳入“贸易”范畴内。

  “各州之间”这一短语带来了较大问题。马歇尔使用了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的“有机贸易理论”,把这几个字的意思解释成“影响到一个以上的州的贸易”。根据这一解释,只有完全属于一个州内部而不涉及其他州的贸易,才被排除在贸易条款范围之外。马歇尔决意不把guo会要求扩大到州内贸易范围内,只是因为“这种权力不便行使,当然也是不必要的。”

  如果马歇尔对贸易条款的有机解释得以流行,后来的贸易权力的大部分历史就会变成另外一个样子。例如,在新政时期对贸易条款施加限制使全guo经济恢复受挫的做法就会变得困难得多。然而,最高法院逐渐采取了以地域观点解释贸易条款的方式,对贸易条款用于州际贸易,即用于跨过州界的贸易,施加限制。今天,通过明确地依靠贸易条款和默示权力学说,回到了马歇尔主张的贸易权力的广义概念。

  最后,马歇尔首席大法官阐述了“管理贸易”权力的含义。他又采用了对宪法授予的联邦权力所作的广义解释:“这一权力,与授予guo会的其他一切权力一样,本身是完全的,可以最大限度地行使,除了宪法规定的以外,它不承认任何限制。”简言之,管理贸易的权力对权力的目标而言是“全面的”。对行使这种管理权的主要限制存在于guo会的智慧与斟酌之中;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宪法经过了如此错综复杂的历史之后,今日的情况依然如此。宪法授予的立法权力不被滥用之保障是通过政治程序行使其权力的人民。

  二 把贸易条款用于治安权目的

  宪法的制定者曾研究了把警察权授予guo会的建议,但未予采纳。然而这一问题依然存在:guo会是否可通过行使其被授予的权力进行管理以实现警察权目标。从传统观点看,警察权涉及卫生、道德和福利。随着20世纪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guo家的兴起,这种立法常采取社会福利法律的形式。但是马歇尔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中提出的放任主义原则似乎是反对任何把联邦立法权用于福利之目的的努力。这种对贸易权所持的较为局限的观点在“汉默诉达根哈特案”(1918年)中得到了ti现。在此案件中,一项禁止在州际贸易中装运由童工生产的产品的联邦法案被认为侵犯了各州的保留权力,因而被裁定违宪。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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